離婚是常見的婚姻解體方式。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理、理、經濟、社會等方面不能調適,導致婚姻失調。發展到極點,婚姻的功能就會喪失。導致離婚的心理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需求不滿足
婚姻是雙方為互相滿足需求而結成的伴侶關系,婚姻的穩定性取決于需求滿足的程度。如果雙方的需求在共同生活中都能得到滿足,那么,這種婚姻就是穩定的。反之,就會產生不良情緒,導致爭吵和持續的沖突。影響婚姻關系的需求不滿主要包括:
(1)自我價值得不到對方承認,自尊心受損。
(2)正當的感情需求,如溫存和體貼得不到滿足。(3)在愛好等方面,雙方的需求與興趣差別太大。
(太原心理咨詢師表示:需求不滿足是夫妻離婚的主要原因)
2. 價值觀念不一致
價值觀念不一致的夫妻缺乏共同的生活目標,缺乏凝聚力。而生活中的事件,甚至一些家庭瑣事的處理上大多也與個人的價值觀有關,價值觀不同的夫妻面對時時發生的矛盾,往往雙方言語上互相指責,行動上背道而馳,最終難免分道揚鑣。
3.二人的“自我”不相容
婚姻不僅僅是雙方在法律、經濟、生理等方面的合二為一,也是兩個“自我”的結合。因此,雙方的“自我”一定有部分的重合,尤其是“自我理想”有一致的部分。如果兩個人的“自我”毫不相干,又都是“自我為中心”的,那么,夫婦心理沖突就不可避免。這種“自我”的不相容表現為:
(1)兩個人的基本人生目標不同,根本利益不同,各自只顧追求自己的目標,而全然不顧對方的追求。
(2)雙方的婚姻動機都是利己的,只想索取,不想奉獻。
(3)遇到分歧,各持己見,互不相讓。
(4)對方處于困難或感到痛苦時,不能給予心理支持,使婚姻應具有的促使雙方心理健康的功能喪失。
(5)婚姻適應過程緩慢,難以進人心理和諧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