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研究表明,有3/4的離婚者在5年內再婚,在李銀河的調查中表明,我國的離婚者中有再婚意向的占55.2%。可見婚姻的失敗并不能阻擋人們追求美好婚姻的愿望。當然,再婚還包括另一個人群,那就是喪偶者。
國外調查顯示,再婚的婚姻生活并不一定比初次婚姻好,尤其是雙方都離過婚的。事實證明,其離婚率更高。再婚的危險性比初次結婚高50%,在這部分人中,女性比男性又高出50%。就婚姻維系的時間來看,初次婚姻比再婚長3.3年。也就是說,離過婚的人有較強的離婚傾向。鰥寡者的再婚則較為穩定。
我國在這方面研究不多,據李銀河的調查,在再婚的人群中,感到幸福的占74.8%,不幸福的占 25.2%,比國外的情況好得多。
1.再婚夫妻的心理適應
再婚者雖然有過一次婚姻,但是在新的婚姻關系中仍然存在心理適應的問題。與初婚心理適應不同的是,要改變在前一次婚姻中形成的夫妻合作的生活模式,而改變往往比形成更難。與此同時產生的是經常有意無意地將現在的配偶與原配偶相比較。當然,在這種比較中,可能感到現在的配偶比原配偶好,但更多的情況是對現配偶不如原配偶的地方更容易感到,因而引起對原配偶的思念。這種情況在喪偶再婚者身上尤其突出。因此,在有的再婚家庭中,一方會感到對方的原配偶“陰魂不散”,而自己飽受時時被比較之苦。這也會造成有的離婚夫妻再婚以后,與原配偶的感情又死灰復燃,如果因為孩子雙方還要不斷地聯系,那么,原配偶很可能成為新的“第三者”,使再婚的婚姻遭到威脅。可見,再婚者雖然是“過來人”了,但要適應新的婚姻關系還是要付出極大的誠意和努力的。
2.繼家庭的親子關系心理適應
一個再婚家庭以一對再婚夫妻為主,加上一個或幾個來自上一次婚姻的孩子與父母共同生活。由于許多離婚糾紛都涉及孩子的問題,所以不少人再婚時,就出現了繼子女。
一般說來,人們對第二次婚姻寄予很大的希望,只是到了后來才發現它常常是困難重重的,配偶的孩子往往對繼父母充滿敵意,在一定程度上威脅了婚姻,許多再婚的婚姻因此而宣告破產。直至今日,繼家庭的親子關系仍是再婚領域最令人困惑的現象。
造成這種困惑的第一個原因是繼親子關系容易出現混亂,表現為:
(1)個人身份問題
由于離婚糾紛中對子女的監護權大約80%判給了母親,所以繼家庭關系最普遍的現象是新父親與他的繼子女之間出現的那種混亂,陌生的孩子被接納進來,而實際上,供養他們的是不露面的他們的親生父親。
(2)繼子女與家中其他孩子的競爭,如果繼子女性別不同則會好一些。
(3)同在一個家庭中的幾個孩子卻有著不同的理想、期望和要求。第二個原因是缺乏愛心,這是比混亂更為重要的原因。繼家庭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繼父母和繼子女都渴望愛,可是他們都發現自己既不能給他人以愛,也不能從他人那里得到愛,甚至他們也不想接受他人的愛。
太原心理咨詢師表明,大多數再婚夫婦都希望他們的新伴侶“愛”他們的孩子,這一點在女性一方表現得尤為突出。結果“愛孩子”變成了擇偶的一個條件,許多人的再婚目的只是為了給自己的孩子找一個“爸爸”或“媽媽”,至少這是一個主要原因。但是繼父母很難做到真心愛這個本不是自己的孩子。
再婚雖然可以給孩子重建家庭生活,并有了雙親,但是孩子和他們的繼父母一樣都會感到很難適應。孩子對繼父或繼母的適應良好與否,與再婚時孩子的年齡有關。年齡大的孩子,對某種生活模式有了良好的適應后,就不愿意再變化,當他們深受傳統上“惡毒后媽”的觀念影響,或是和繼父母生活在一起得到的不良經驗影響,從而產生不良態度時,其適應就更難了。年齡小的孩子為了尋求一種穩定的生活,則可能對繼父母比較容易表現出歡迎的態度。
不論孩子的年紀如何,如果他們熟悉以前的父母的愛和關照,就可能拒絕甚至憎恨繼父母的愛和關照。如果繼父母要求孩子做什么事時,這種憤恨之情就更為增強;如果孩子因為有繼父母而被別人另眼看待,那么,他的適應也會更困難。
再婚家庭關系中的另一個特點是已故父母與離婚父母之間存在差異。一部分人認為生父母的死亡導致了繼親子關系的相對簡單,而離婚引起的繼父母關系就麻煩多了。但情況也不盡如此。一般死亡與再婚之間的時間距離要比離婚與再婚之間長得多,因此,孩子們已經習慣于和單身父母一起生活。故去的父母被他們理想化了,所以新父新母會深受讓人比較之苦。相反,如果生身父母還活在世上,情況就會有所不同。另外,那些從死亡造成婚姻中止的家庭來的孩子,一般年齡要比離婚家庭孩子的年齡大得多。研究表明,青少年的適應能力不及嬰兒,這在再婚家庭關系中是個老大難的問題。
如上所述種種都造成新的家庭生活發生適應困難,如果繼父或繼母本來沒有當父母的經驗,情形將更嚴重。
從經驗來看,開放式的再婚家庭關系是比較好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應當建立一種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比較寬松的關系,營造輕松的家庭氣氛,從而沖淡孩子們對生身父母的懷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