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范用,仍有很大的爭議,因此,對于概念的研究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器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為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和婚如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家陸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木區別。正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關系和婚期關系,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具有隱敲的特點,也使得人們對于家庭暴力的態度同對于其他暴力行為的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違法性是指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而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暴力行為的性質。正當防衛是阻止家庭暴力違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日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對于家庭暴力犯罪預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義,但不能夠決定家庭暴力的性質。家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二)家庭暴力的嚴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須強調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家庭暴力應研究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沖突行為。家庭暴力不應包括家庭中的各種暴力沖突,諸如夫妻之間偶爾的訴諸輕微暴力的爭吵,父母對子女沒有嚴重后果的體罰以及家庭成員之間未造成傷害的偶爾股打行為等。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關系,它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大多數情況下,不是表現為一次嚴重的暴力傷害,而是表現為長期的不嚴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現為肉體的傷害,而是表現為長期的精神壓抑。因此,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一方面要強調其行為的嚴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為過于寬泛而失去了理論研究和實踐處理的意義,另一方面,又必須強調行為的一般嚴重性,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三)家庭暴力的文化傳統性
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研究,不應該忽視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異,特別是東西方文化的歷史傳統、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的差別。中國在19世紀被打破閉關鎖國的狀態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國傳統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獨特的文化體系。中國在強調對個體人權重視的同時,更加注重集體人權的維護和秩序的穩定,在引入外來文化的同時,又注重傳統文化的回歸。西方將家庭成員之間的大多數暴力行為都納入家庭暴力犯罪,但在借鑒西方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時,我們要注意與我國國情的差異,從而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家庭暴力概念。
(四)家庭暴力研究的重點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但是在進行具體的家庭暴力研究時,我們既要關注所有家庭暴力的發生機制,價值沖突和應對模式,又必須有重點地研究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的,被害人處于明顯弱勢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國,針對子女對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對于子女的暴力,無論是立法的規定、司法機關的保護,還是人們的態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別。從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家庭暴力研究的重點是夫妻之間的暴力和父母對子女的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