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出軌一方,我們常對其道德譴責、嗤之以鼻,但出軌并不必然導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出軌方權益受損。如果對方只是一兩次的與他人發生關系、開房或者與他人關系密切,都不能導致其在離婚時少分或不分財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出軌方與他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可以在訴訟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
這里的重婚包括兩種情形:1、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是指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一方的出軌行為沒有構成重婚、同居的,另一方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婚姻法并未規定一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但如果對方存在過錯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也可以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時作為參考。
太原圓成心理咨詢專家成向東: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出軌方與他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可以在訴訟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